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合规之路与整治要点(上)|社会组织法律研究
【北京浩略律所、浩略律所、深圳浩略律所、西安浩略律所、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根据央视新闻2024年10月23日报道,目前全国共登记行业协会商会10万余家,共拥有企业会员总数超过750万家。2021年至2023年,各级民政部门共纠正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7611个,处理违法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854家,查处违规收费金额8248.53万元。近年来,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行为是民政部专项整治的重点 ,各行业协会商会也应当引起重视,并列为自查自纠的关键领域。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2、《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 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 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民发〔2017〕139号) 5、《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 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2020〕21号) 7、《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民函〔2020〕81号) 8、市场监管总局、会工作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工作部、民政部公告2024年第32号) 1、《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价格自律的意见》(粤价〔2009〕311号) 2、广东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0〕138号) 3、《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849号) 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2020年10月28日) 前述的国家及地方层面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了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主要规制内容,本文接下来将深入分析整合这些规范,并探讨如何在实践中有效执行,以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活动不仅合法合规,且能积极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与有序发展。 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主要指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在进行逐项分析之前,首先要掌握收费的三大根本原则,一是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遵循法律和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当然也包含遵守自身章程中的规定;二是公开透明,是指充分保障会员及其他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三是平等自愿,是指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这些原则不仅为收费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而且是防止原则性错误发生的有效保障。 2014年,为了简政放权,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但是,前提是需要“依法自治”,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来进行,注意不可以通过通讯方式。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 实践中这一步有颇多违规,为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的顺利发展,很多地区还是要求履行一定的程序,比如深圳要求决议做出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工作成本等因素,结合行业和会员实际,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 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不得实行浮动会费。浮动会费通常出现在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情况下,必须确定每一档次会费的明确金额,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 同时,对于会费的收费上限也要考虑经济发展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担接受的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 (1)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 (2)严禁多头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多头重复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已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整改。 (3)严禁重复收费。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按年度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用于保障行业协会商会正常运作和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项目。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列入行业协会商会会费保障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4)严禁变相收费。除会费外,不得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等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变相更改会费标准。 (5)严禁随意扩大范围。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向非会员经营主体或者个人收取会费。 (6)严禁返佣。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并依规定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不得采用“收费返成”“抽成”“分成”等方式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均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设立收费项目应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行业协会商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行政机关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相关工作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得将组织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组织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到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购领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1)严禁搭车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项,和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借机向经营主体收取费用。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3)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4)注意考培分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经国务院职业资格审批机构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审批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实施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的相关联的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并收取费用。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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